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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托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释义

1。保管人的义务(一)支付保管凭证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交付保管凭证。支付托管凭证不是托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不是托管合同的书面形式,只是证明托管合同关系存在的凭证。(2)保管存款的义务。其中之一是妥善保管存款的义务。保管人违反保管合同约定的妥善保管义务,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保管人因自身侵权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也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第二个是亲自保管存款的义务。保管人应当亲自代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将保管职责委托他人。(3)不使用或不允许他人使用保证金的义务。保管人有权占有保管物,但不得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但必须经保管人同意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使用(即使用保管物是保管方式的一部分)的除外。寄存人未经寄存人同意使用保管物,且保管物的性质不需要使用的,或者擅自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无论寄存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寄存人应当向寄存人支付适当的赔偿金。报酬的数额可以按租金标准计算。存款为货币的,保管人应当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四)危险告知义务。指因第三人或者自然原因造成寄存人保管的存款可能灭失的危险情形时,寄存人应当通知当事人。(5) 退还押金的义务。保管合同期满或者寄存人提前收到定金的,寄存人应当及时返还定金。保管人返还的物品为原物品。原物结出孳息的,保管人还应当在保管期间返还原物的孳息。但是,在消费者保管合同中,由于定金是一种物,保管人可以取得定金的所有权,因此他只有向寄存人返还相同种类、质量和数量的定金的义务。一般来说,返还地应当是保管地,保管人没有义务交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 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2) 披露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别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寄存人。寄存人未通知寄存人,致使寄存物灭失的,寄存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寄存人因寄存物本身的性质或者缺陷遭受损害的,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成立时,寄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寄存物的危险性或者瑕疵的,可以免除寄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寄存人有过失,不知道上述情形的,仍然不能免除寄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因寄存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寄存物的危险性或者瑕疵而请求免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存款的性质或者瑕疵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存款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应当是侵权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三)申报义务。寄存人寄存的货物是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寄存人应当向寄存人履行申报义务,寄存人应当收受或者封存。寄存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保管人只能按照一般物品的价值赔偿。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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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4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