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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珠海市斗门区2012年第19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释义

珠海市人民政府粤国土字(建)字[2015]1099号:
    

我们收到了经你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批准珠海市斗门区2012年第19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珠国土字[2014]1565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同意上报农用地转用计划和征地计划。同意贵市将斗门区斗门镇小赤坎经济合作联社所属集体农业用地2.3089公顷(耕地0.1196公顷、养殖水面2.1593公顷、其他农业用地0.03公顷)出让为建设用地,同意使用上述村集体建设用地0.8005公顷,其中征用国有土地3.1094公顷,同意斗门镇人民政府所属国有农业用地0.5652公顷(耕地0.5592公顷,养殖水面0.006公顷)出让为建设用地,同意使用上述单位国有建设用地4.1503公顷;办理相关手续后,上述7.8249公顷土地将按规划用于贵市斗门区城市建设用地。二是该批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土地利用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一致;同时,严格按照规划实施供地方式、供地规模和供地标准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现节约集约用地。三是同意补充耕地规划。同时,你们市人民政府要负责监督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耕地的数量、质量、种类达到占补平衡的要求。第四,你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及时组织实施征地,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生活。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制定并公布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民政政府批准实施。不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收的土地。5与土地使用有关的税费的征收、调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6批准后的征地实施情况,连同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的供地情况,按规定上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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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0: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