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矿产资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同而发生变化。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布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委托,对全国矿产资源分布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同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各省、市、县、乡人民政府无权处分矿产资源和相应的采矿权。可见,县政府或镇政府主动无偿将采矿权转让给个人或企业。占有是指国家的矿产资源神圣不可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矿产资源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使用是指国家依法设立采矿权,通过法律途径合理开发资源资源规划;收益是指国家作为所有者在经济利益上的回报,如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惩罚是指矿产资源的规划和分配以及矿业权的转让、拍卖或投资。你知道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