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土地使用税增加了多少 |
释义 |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对税额幅度调整作出具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增加了两倍每平方米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即大城市的年税额由0.5元提高到10元,提高到1.5元,5元提高到30元;中等城市的年税额由0.4元提高到8元,1.2元提高到24元;小城市的年税额由0.3元提高到6元,0.9元提高到18元;县城的年税额由0.3元提高到1.2元,0.9元提高到1.8元,乡镇和工矿区,从0.2元到4元再到0.6元到12元。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地税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税收政策尽快提出调整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税率原则上在2006年实际税率的基础上提高2倍。在税率多年未调整的地区,调整力度应该更大。在制定调整方案时,邻近地区要注意沟通,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税额差别不要太大。要使税率客观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地价。 此外,市、县人民政府还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计税范围内,制定各级土地具体适用的计税标准。原则上按照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的税额上限确定适用的计税标准。经济发达地区需要突破税额上限,进一步完善适用税额标准的,必须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完善城市土地使用税征管办法和操作程序,充分发挥政策调整作用。严格控制减免税。对越权或者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当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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