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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湖北襄阳征收土地使用税依据什么规定
释义

1、 根据《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第七条的规定,湖北省襄阳市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依据是什么,襄阳市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襄阳市及各县(市、区)2012年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新成果的通知》(湘政发[2013]34号)12月6日公布,2013年按襄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新的土地综合等级征收使用税。对城市征税范围内综合等级尚未确定的土地,暂按六级土地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特此宣布。第五条全省土地使用税年度每平方米税额,按照纳税人使用的土地等级和相应的计税标准征收,具体计税标准见下表。第六条全省土地使用税具体计税标准的调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税务局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因地区土地等级变动需要提高或者降低具体计税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新征用的耕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缴纳土地使用税;(二)新征用的非耕地,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从批准征用后的次月起。新征用的耕地和非耕地,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类型征税。(1) 业务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和申报内容,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项目。
    

地税业务。
    

县级企业。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
    

(2)第一次申报或者土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提交《城市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三份,并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购买合同、发票等证明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材料。基本过程(3)基本过程。纳税人上门申报。税务服务部接收信息。税务服务部核对资料,决定是否接受申报。纳税服务部门接受申报后,需要进行征税并出具完税证明。申报表已盖章。注:
    

(1)税务服务部门通过互联网接收纳税人信息或纳税人申报后提交的纸质信息,检查信息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申报审批信息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当场补正或者告知不受理的原因。
    

(2)为纳税人申报纳税提供指引,引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一栏。
    

(3)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纳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方式纳税,纳税服务部门按规定出具完税凭证。
    

(4)税务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存档,一份作为税务会计凭证原件。
    

(5)在办税大厅或业务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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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5: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