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拒绝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有义务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和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将个体户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天,并进行现场说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住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按照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予以公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每户的初始收入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评估机的评估人员现场讲解了个别住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资质评定机构应当予以修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可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承认了对征收所得的知情权和提出异议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征收收入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征收收入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征收所得仍有异议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因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评估办法,法院还应认定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错误,剥夺征收所得的重新评估权。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被拆迁人可以抗拒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但如果不提出异议,不影响房屋评估报告的效力。只有当他提出异议时,才能重新确认他的身份。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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