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取得(拆迁)证据保全处理 |
释义 |
1。公证员应当认真接待申请人,做好谈话记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一、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二、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状;(三)证据保全方式;(四)公证人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可以提交包含上述内容的书面材料。 2。公证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公证人参加整个证据保全活动,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公证人。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被拆迁房屋的情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根据被拆迁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调查、摄影、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4应当制作测量记录,记录测量时间、地点、检查人、记录人、保存房屋的产权人、位置、四季、房屋性质、结构、标高、面积、新旧程度、标高和地面质地、附属设施等应当记录的事项;能够标明的房屋长度和宽度应当用图表说明,由验船师、公证员签名或者盖章;拆迁当事人在场的,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公证员记录在案。如果给房子拍照,要充分反映和记录房子的全貌。房屋结构、门窗、厨房及附属设施等应单独图片展示。公证机关认为保全事项需要调查的,应当聘请专业技术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进行调查。专业技术部门及其测量员应当提出书面调查结论,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或者盖章;其他部门的测量员进行调查的,由测量员所在单位盖章,证明测量员的身份。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后,公证员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员应当记录申请保全的理由和时间,申请人的资格和证据的内容,保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记录、照片、录像带的名称、数量和保全地点。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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