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包人是否有权对林地征用补偿协议提出异议 |
释义 |
承包人有权对征用林地补偿协议提出异议吗? 如果林地征收补偿协议不合法、遗漏补偿,被征收人认为协议不合理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须经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被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我们提醒您,如果征地补偿协议是违法的,补偿被遗漏,当土地所有人认为协议不合理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上述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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