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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人土地征收标准是多少
释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
    

土地征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为被征收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地价确定。区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利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农用地以外的土地、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先改善生活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整理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补偿因征收而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财产权及住房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农地私有制是我国农业合作化时期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土地管理制度。1955年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草案规定:“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园艺作物的需要,应当允许社员有少量的私人土地”,并规定“每人最多有私人土地”,村里每人拥有的土地数量不得超过村里每人平均拥有土地数量的5%。”。这是中央关于私人土地的第一份法律文件。根据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范本草案,私人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但《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范本》草案中没有规定农民“不得买卖、转让、出租”,这说明目前情况不好,私有土地是农民拥有的私有土地,农民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后来,由于人民公社化运动引起的农村生产关系的急剧变化,在公社化时期,各地普遍以各种理由收回了自己所有的私有地块。结果部分地区很快出现粮食和副食品供应危机,农村形势趋于紧张。有鉴于此,1959年5月、6月,中央先后下发了《关于农业的五项紧急指示》、《关于安排私人土地发展猪、鸡、鸭、鹅的指示》、《关于私人家禽、牲畜和私人土地四个问题的指示》三个重要文件,恢复私有土地制度,鼓励农民发展家庭副业。但是,中央政府在肯定农民拥有私人土地长期使用权的同时,强调“私人土地不能私下出售、出租、转让”,明确了私人土地的公共性。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俗称“人民公社六十条”)进一步明确了农村私有土地的公共性质。此后,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应当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归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但没有单独提及私有土地。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仍然规定,私有地块和山体归农民集体所有。中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从以上我国私有土地制度的发展、私有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私有土地的法律性质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长期使用的土地。
    

我们提醒您,耕地征用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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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8:4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