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村民的耕地被强制征用时,他们如何获得征地补偿 |
释义 |
“我家6口人有4.55亩灌溉地。现在村党支部书记说他想征用我的土地,但他没有说清楚土地的用途,也没有出示任何文件。”村民张说。同时,她拿出《土地承包经营证》,证明她家的土地是灌溉用地,属于基本农田,还在土地承包经营期内。 据同村村民陈×和介绍,村里93亩地是南街村集体土地。其中一部分土地于2012年以政府名义征用,用于建设滨河公园;另一部分土地于2013年征用,用于在农田上种植一片林地。到目前为止,我不知道它有什么用。据了解,目前该村约有170亩土地被征用,但未见说明性文件。村民们说,他们不清楚这片土地是用来干什么的,卖了多少钱。”这块土地被征用了四年。当初被征收的时候,说要建一个公园,但现在不仅废弃了,还说要改做房地产开发。我们的农民当然不同意。 村民透露,南街村除了不公示征地的目的和价格外,还雇请不知名人士扰乱村民的正常生活。 “通常我在县里经营一家小型摩托车企业。因为我不同意征地,拒绝签字,那些人威胁要砸我的车。村民们说,他们的土地是生存的基本农田,在土地承包经营期内。”如果土地消失了,我们的子孙将靠什么生活呢?“陈说。 根据法律法规,程序应明确。政府部门没有回应 据南街村村民称,他们从未收到任何征地信息公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南街村委会在征地过程中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完善征地程序。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应当将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告知农民;征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必要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予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征用计划经被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由土地征用机关实施,征用土地的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补偿程序等,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公布补偿期限。” 目前,村里一块被征用的土地正在开发房地产项目,属于明显的耕地“非农”行为,违反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政府。根据《意见》,严禁以土地流转为名从事非农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种树、破坏其他种植条件,严禁破坏、污染、占用闲置农田、破坏农田基础设施。禁止擅自“非农化”耕地。 目前,村委会不合理的征地行为引起了村民的强烈不满,但他们的反对却没有回应。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苗木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土地使用单位因征地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是土地使用单位因征地损毁而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等设施的附着物向业主支付的补偿费。 4。安置补助 土地使用者因征地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的补偿。征地各项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数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统计部门核定的最基层单位的统计年报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单价。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保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总额不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 政府征用农民土地时,应当有法律条款。按照法定程序,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合理补偿,先补偿后征收。任何违反上述基本原则的征收都是非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合法权益。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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