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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释义

1、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二)对因房屋征收而搬迁、临时安置给予补偿;(三)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四)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四)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四)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四)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四)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制定,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域内交换房屋产权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原房屋重建区域或附近区域。第二十二条因房屋征收需要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发生房屋产权交易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每周一次的转移安置房。第二十三条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的,应当依法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易房屋的位置、面积、搬迁费用等订立补偿协议,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生产经营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等。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法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作出补偿决定,在范围内予以公告。
    

了解我国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如果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到拆迁问题。我们将能够清楚地知道我们所拆除的房子应该得到什么样的补偿,我们不会被别人欺骗,得到不正确的拆迁补偿。因此,今后面对拆迁国家建设,要大力扶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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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5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