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农村公墓征收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释义

张出生于解放前。他先是嫁给了徐,生了一个儿子徐。丈夫去世后,他与王某结婚,又生下一个儿子王某。解放后,由于儿子王某是国民党党魁,张某晚年回到徐家,与儿子徐某生活了一年。1952年张死后,葬在徐家。张死后,徐、王的后人都在祭拜。2011年,因征地开发,徐家之子徐家在王家之子杨毅知情的情况下,以张氏后人的代表身份与开发商签订了《盗墓协议》,并获得7万元人民币用于盗墓。这笔钱由徐佳保管和支付。后来,由于对剩余款项的分配有争议,杨毅的6个兄妹起诉到法院。
    

还查明,徐佳是张某的曾孙,杨毅的六个兄妹也是张某的曾孙。农村公墓征收拆迁补偿申诉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纠纷是继承纠纷。农村公墓征收的补偿成本与我国《继承法》相似。应视为死者的遗产,死者的后代应视为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农村公墓征收的补偿费用应当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第二种观点是,应将其定义为财产保护纠纷。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人的后代享有土地使用权,这是一种用益物权。开发商拆迁公墓的补偿,就是对公墓使用权的补偿。如果一方侵占了这笔钱,那就是侵犯了墓地的用益物权,那么侵权人应该赔偿相应的钱。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应界定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得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人。原告主张,被告不具备领取墓地搬迁补偿金的资格,对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当将其界定为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原告和被告都是死者的后代,依法应有权分享迁坟款。鉴于双方对迁坟款的共有权没有约定,应视为基于家庭关系的各共有人的共有权。
    

[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大量农村公墓被征收搬迁,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拆迁补偿费分配纠纷。此类案件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型案件,属于立法盲区。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没有专门规定。法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存在着依据不清、标准不清、裁量权过大等问题。

笔者认为,在定性处理农村公墓征收搬迁补偿费分配纠纷时,应考虑法律规定和纠纷解决的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首先,农村公墓征收搬迁补偿费的性质是什么?二是如何确定其分布范围?三是农村公墓征收搬迁补偿费如何确定,分配方案如何确定?
    

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农村公墓征地拆迁补偿费是墓穴搬迁的一次性费用,是土地使用者对实际使用者(即墓主人的后代)的补偿,补偿包括物质和精神的补偿精神损害。农村公墓征收拆迁补偿成本与遗产补偿成本不同,不能作为遗产对待。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公墓征收搬迁补偿费在其死亡时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在公民死亡且存在坟墓搬迁后才能产生。从这个角度看,农村公墓征收搬迁补偿不能作为定性遗产对待。如果再看,能否把农村公墓征收搬迁补偿费视为产权,把补偿费分配引发的纠纷视为产权保护纠纷?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公墓本身属于集体所有,而不是私有财产。按理说,公墓搬迁产生的补偿费用属于村集体成员。即使后人去祭拜墓地主人,也可以理解为墓地主人的后人有土地使用权,但开发商拆迁墓地的补偿不能完全理解为墓地使用权的补偿,其中还包括对后世墓地主人精神的补偿。再说一次,这能被视为不当得利吗?民法通则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得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我们应该注意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利益和损失都是物质损失,是可以量化的。墓地迁移对后人的影响更多的是精神上的,而不是精神上的。处理不当得利是牵强的。第二个问题是如何确定农村公墓征地拆迁补偿费的分配范围?我们确定,农村公墓征用搬迁补偿费为墓葬搬迁一次性费用,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补偿是指对墓葬进行拆除、置换的费用和对墓葬占用面积使用权的补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盗墓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分配给墓主人的所有后代。墓主人死后占用的墓地虽然是当时的农村集体所有,但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和我国的传统民俗,墓主人占用的墓地应该理解为其后代有土地使用权,因为后人最关心、最崇拜墓地,最表达对逝者的感情。墓地搬迁对墓主人的血缘关系影响最大,因此,这笔钱只能分配给墓主人的后代。
    

看第三个问题,如何确定配送计划?笔者认为,应该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墓地的登记,二是血缘关系,三是死者赡养义务的大小。在这种情况下,公墓没有登记,这是农村地区的普遍现象。然而,原告和被告都在祭拜墓主人,照顾墓地,他们都把感情寄托在死者身上。如果看原告和被告都是墓穴的三代直系血亲,而且亲属是一样的,那么在分配墓穴搬迁的剩余款项时,就应该尽量以此为原则。考虑到第三个因素,由于特殊原因,两个家庭都对张某有一定的赡养义务,因此在分配方案中要考虑公平原则。
    

本案中,中原和被告人均为两个家族中张某的后代,他们应有权分享盗墓款的余款。其实,他们形成了一种共同的关系,按照共同的关系来处理比较合适。鉴于双方对剩余款项的共有权没有约定,应考虑共有人根据家庭关系共同分担,原告六兄妹与被告各分一半为宜。你知道吗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2 12:4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