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补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司 |
释义 |
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的理论基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实质性的民事合同。理论界有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具有行政合同的属性,但笔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并受《合同法》的规制。 虽然我国土地所有权主体、使用权主体和管理监督主体是混合的,但这些权利大多集中在政府机关。农村也是如此,土地承包方和基层土地管理者都属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然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明确了承包人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显然是土地所有人与土地使用者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约定。土地问题的监督责任是一种超越契约关系的简单行政行为。在这里,我们不能混淆用人单位在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中的权利、职能和作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农业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中还规定“农业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适用经济合同审判原则。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实施,体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民事合同的性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缔约方和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法律明显强化了缔约方的权利,限制了缔约方的权利。事实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立法之前是去掉了行政合同的色彩。可以说,‘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村委会’不是土地承包的管理者,而是土地所有人面对土地承包经营者所形成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将摆脱与“农村土地简单使用”概念的混淆。那么,作为民事合同范畴,面对被征收的土地,即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依据是什么? 国家征收公益性土地是强制性的,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将导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终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即土地征收补偿是法律确定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终止”是指发包人丧失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收益,承包人丧失“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以上内容属于赔偿范围。另外,土地征收是一种具有行政行为性质的国家强制行为。但是,土地补偿费显然具有民事性质,土地补偿请求权也属于民事权利的特征。因此,在具有民事性质的赔偿基础上,赔偿单位与赔偿受益人也应具有平等的法律关系。在法律补偿规范中,农村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获得补偿的权利。在现实中,忽视或虚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对象、承包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地位,以及“土地承包的投入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是违背民法“公平原则”的不能因为征地而被剥夺。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产权。目前,我国《物权法》正在起草和征求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一种观点得到了很多人的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的特征,在土地立法和政策制定中应作为物权加以保护征收补偿。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