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 |
释义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是多少?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补偿:拆迁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一般来说: (1)房屋补偿费是用来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按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分类,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是用来补偿被拆迁房屋的居民临时居住或寻找临时住所的不便。按临时居住条件分类,按被拆迁房屋居民人口按月补助。 (3)奖励补偿是鼓励居民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自愿放弃部分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房屋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拆迁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拆迁补偿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城市改造中,个人补偿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省地方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被拆迁人获得的拆迁补偿,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都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单位因征地取得的房地产拆迁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土地使用权返还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只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正式文件出台,无论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产,这种行为都属于土地使用者返还土地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归土地所有人所有,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安置有搬迁收入的职工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由于城市改造,企业获得搬迁补偿收入,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介绍,企业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和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购买或者建设,搬迁前用于性质和用途类似的固定资产和土地,除技术改造或职工安置外,企业搬迁收入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置换、技术改造和职工安置费用,其差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对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拆迁或者临时安置的补偿房屋征收;(三)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三)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制定,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域内交换房屋产权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原房屋重建区域或附近区域。第二十二条因房屋征收造成拆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拆迁费;发生房屋产权交易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第二十三条因收购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收购房屋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的,应当依法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易房屋的位置、面积、搬迁费等订立补偿协议,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等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不明确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根据征收补偿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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