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口搬迁安置补偿条例 |
释义 |
根据《上海市房屋拆迁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自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在本市有户口的,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满一年,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有住房但生活困难的,可以认定为居民的,应当安置被拆迁房屋。
2。自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在被拆迁房屋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不满一年的,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在本市没有其他房屋或者有住房但生活困难的,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安置人口。 1)拆迁范围内需要安置的人口未成年子女; 2)因工作需要需要回城安置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中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行家属; 3)因退休、退休、辞职等原因在拆迁范围内回迁的人员; 4)在拆迁范围内回迁的海员、船员、野外探险家、在校学生; 5)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籍,然后收回; 6)本市居民因服刑、劳动教养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籍,(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在拆迁范围内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认定为应当安置的:在拆迁范围内没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有住房但生活困难的,并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应安置口。 1)有城市常住户口,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安置人口的未成年人; 3)因征兵被取消住所的人员; 4)因监禁、劳动教养被注销户籍的人员; 5)户籍不在本市的人员,(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您提出的《搬迁补偿安置人口条例》的问题,我们已经进行了梳理。在具体的拆迁中,每个小区都有自己不同的政策和策略。我们要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市政府的政策,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响应政府的要求。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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