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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有几种补偿方案
释义

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有几种补偿方案,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征地时房屋作为附着物征收,并进行安置补偿;二是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不进行补偿,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三是土地征用时,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不进行补偿三是集体土地性质不变,房屋拆迁后腾出的土地仍用于特定设施或绿化建设。一是由《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征收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解决。同时,对人员进行安置或发放安置补助。在第二种情况下,被征地农民往往无所适从。按照征地时的补偿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等不动产不给予安置补偿,房屋所在地在补偿安置时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要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执行情况,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支持补偿标准,但应扣除已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因此,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要求补偿。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1)土地征收权的滥用,现行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与我国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政府土地管理的缺位有关管理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事实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经延伸到经济建设领域。可以说,很多企业都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申请土地,因此存在着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我为公众利益建了一所学校和医院。我发展经济适用房小区是否也符合公众利益?
    

此外,“公共利益”外延界定不清也导致国家权力机关对土地征收权的极度滥用。因为我国征地补偿费不是真正的市场价格,而是国家单方面制定的补偿标准和范围,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即使如此低的价格往往是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的,但国家却无偿取得土地,加剧了土地征收权的滥用。(2) 征地补偿标准和范围不合理。1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按照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实际上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即从农村集体所有制向国家所有制的转移。既然是两种所有权的转移,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价应该由市场来决定,由合法的地价评估机构来评估。一方面,这一制度受到市场、土地利用、区域差异、种植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是单方面的、强制性的,被征收单位不得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农村组织和农民有异议的,有权请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判决土地补偿标准。这一异议是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中未提及的被征地单位补偿款不足6倍至10倍,但超过10倍的救济措施。此外,这样的规定也违背了民法规定的财产所有权基本权利,没有体现农村集体组织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法律地位。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征地补偿范围一般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苗木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增菜地开发建设资金、土地复垦费或耕地复垦费等随着土地市场的发展,这种补偿并不能弥补农民土地的损失。因此,是否可以考虑像国外那样进一步扩大征地补偿的范围。例如,加拿大的土地征用补偿一般包括(1)对被征用部分的补偿必须以土地的最高最佳利用率和当时的市场价格为基础。(2) 损害或者不利影响赔偿主要针对被征收土地的剩余非土地征用、建设或者公共工程对剩余部分造成的损害,也可以包括人身损失、经营损失和其他相关损失的赔偿。(3) 干扰损失补偿:对被征地人或承租人因完全或基本征用不动产而造成的混乱所造成的成本或费用的补偿。(4) 安置困难补偿。此外,德国的土地补偿范围也值得借鉴,如(1)土地或其他标的物权利丧失的补偿标准为:征收机关决定征收申请之日土地或其他标的物的转让价值或市场价值。(2) 经营损失的补偿标准为:与其他土地投资取得的收入相同。(3) 收取标的物的一切附带损失。⑦ 事实上,我国一些地方在征地补偿范围上取得了一些突破。如《江苏省苏州市土地征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维修费,《办法》第二十四条也对维修费的分配作了详细规定。另一方面,土地补偿标准有点太低。按照法律规定,补偿标准是征收前3年亩产的6-10倍,所以荒地补偿费每亩5000元左右,即使有的农村耕地只有2万元,更不用说弥补损失,甚至连原来的生活水平也难以维持维护。如何理解集体土地征收的强制性首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对集体土地征收的合法性进行了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第二,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征收主体与征收主体在民事上不平等,在行政上处于从属地位。由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律规定的唯一土地征收主体,它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具体的土地征收行政行为。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管理者,征收主体是行政相对人,属于被管理人。这种不平等关系决定了征收主体实施的征收行为具有强制性。第三,征收主体的征收行为不取决于征收主体的意志,也不需要征得征收主体的同意。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征收主体实施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征收行为,土地征收程序合法,补偿安置到位,就不需要与政府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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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5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