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是否还要再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
释义 |
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是否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出让金原本是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费用。土地出让金又称土地增值收益,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人,为满足土地利用(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化的经济补偿需要,在成本价基础上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增值收益(出让金)=(征地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城建配套费+税金+投资利息+投资利润)×土地增值率土地成本=征地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城建配套费+税金+投资利息+投资收益土地出让价格=土地成本×(1+土地增值率) 城市建设配套费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支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地方财政资金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资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上缴地方国库,支出全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通过地方资金预算安排。深入实施“收支两条线”。地方财政应当设立专门账户,核算土地出让收支。分析:有两种情况:一是土地拍卖时,国土部门在计算地价时会将配套费计入土地出让价格,土地出让合同价格为土地出让总收入;二是将土地出让价格拆分为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在土地出让时,一般采取协议方式收取,主要用于安置房、保障房、公共建设等项目,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管理,土地部门归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约定只能体现在协议或者合同中。其他部门以通知的名义收取配套费,是政府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另一种收费行为。因为土地出让金是取得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成本。另外,城市建设配套费是指为市政各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地方财政资金。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咨询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他们会替你回答的。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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