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无时间合同 |
释义 |
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时间吗?合同有效吗?土地出让合同指出土地使用权是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因此,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出让期限。如果没有期限,就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因此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期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和管理土地。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甚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律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法律形式隐瞒违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能是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和土地部门的派出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审[2005]5号),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本解释施行前,签订的合同经国土部门批准后,方可认定为有效合同。因此,双方不能随意约定转让合同应由国土部门以外的其他主体签订。这是因为根据国家土地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1991年土地使用函第71号)的意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暂行条例》中的“市、县人民政府”包括全国各级城市,“县”不包括市辖区。开发区管委会不具备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资格。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土地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出让期限。没有期限的,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合同无效。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