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按照现有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长期稳定不变的要求,继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在确权、确权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使用方式,不得损害土地承包人的权益。二是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特色主导产业相结合的原则。要制定明确的主导产业方向和农业结构调整规划,引导土地承包人多方式流转土地,把土地集中到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3) 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设施农业发展总体规划,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激励政策,积极推动土地流转向规模经营和设施农业发展。(4) 坚持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围绕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的模式,推进土地流转,建设经营面积大、标准化生产程度高、产品安全可靠的工业生产基地。(5) 坚持土地流转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推进土地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社将逐步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根据流转双方的需要采取不同的流转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转包。转包,是指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人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受方应按分包协议约定的条件向分包方负责(承包方委托他人耕种不足一年的除外)。(2) 出租。租赁,是指承包人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租赁后,原土地合同关系不变,原承包人继续履行原土地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出租人约定的条件对承包人负责。(3) 互换性。交换,是指承包人之间为了方便耕作或者各自的需要,交换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和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4) 转移。转移是指承包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由其他农民履行相应土地承包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动终止,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部分或全部丧失。(5)股份。权益是指承包人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而订立的家庭承包合同,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权益,自愿共同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承包人以其他承包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数量权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公司或合作社。 除上述形式外,还可以采取其他流通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流通方式,双方都应依法自愿进入流通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程序:进入出让程序的出让行为,采用分包、租赁、交换等方式出让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备案;采用出让方式出让的,应提前向业主提出申请。承包人将土地委托他人耕种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转让合同,但应当经发包人批准登记。根据流转形式的不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1)流转土地,由承包农民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请表》,村土地流转信息员应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报告,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存储并发布流转信息。经双方协商共同申请,收益评估师可提前对出让价格进行评估,填写《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评估评审表》,提交双方参考,确保出让价格公平合理。达成协议的,乡镇服务站应当及时向达成流通意向的流通当事人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通合同,并指导签订。乡镇服务站在指导流通合同签订和核查时,发现流通双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流通合同签订后,应当根据流通当事人的申请,对流通合同进行核查,并变更相应程序,归档。(2) 以转包、租赁、交换、股权等方式出让的土地,在乡镇土地出让服务站的指导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出让合同。转让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转让方式转让合同的,承包人必须经发包人同意,签订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所有合同文本均应送交业主征求意见后生效。发包人不同意转让的,应当在七日内向承包人书面说明理由。以交换、转让方式转让土地,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3) 承揽人以转包、租赁方式出让的土地,应当经原承揽人同意再流转。通过转让、交换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租赁、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承包人自愿委托发包人或者中介组织转让土地的,应当出具土地转让委托书。未经承包人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转让农民承包地。从事土地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服务。(四)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的荒山、沟壑、丘陵、滩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登记,并报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建立“四荒”管理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四荒”承包应纳入土地流转程序进行管理。在采取流通形式前,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承包。规范取得“四荒”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后,可以采取不同形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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