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出让合同中变更受让人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变更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人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可以擅自变更或者终止。但转让合同订立后,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国内外市场供求变化、国家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如果原转让合同继续履行,会造成较大损失,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法变更和解除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人和出让人的同意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按照本章规定签订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并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之间基于法律原因或者出让人、受让人或者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而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解除合同;受让人逾期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和土地损失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出让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开发日期开发土地满2年,受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而终止合同 上述情况是小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法律问题。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受让人的,可以重新协商签订变更协议。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欢迎你来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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