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案件 |
释义 |
1996年3月26日,某村村民余某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于某从1996年3月26日至2011年3月26日共承包9亩土地15年。合同还规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后来,1999年,为响应国家政策,村里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了整修,整修涉及村里35户村民承包的土地,其中包括余某承包的9亩土地。村里召开村民集体会议,作出调整决议,按照原合同确定的亩数,将村里其他机动用地全部承包给村里因土地改造被原承包地占用的35户村民,报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村民集体会议还决定,对35户村民减免一定数额的承包金,以弥补土地生产力下降造成的经济损失。 [不同意] 在本案中,余某认为与某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15年,他在承包地上耕种了3年,而某村未经同意就调整了土地位置,原来的土地承包关系也发生了变化,这是错误的一个村庄单方面终止合同。 某村认为,该村所有土地的调整改造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将土地重新承包给俞某等35户村民,在实体和程序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但原合同部分内容的变更并不改变合同的实质。 [分析] 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地块位置的变更是否为原土地承包关系的变更。一是村村委会是否有必要调整相关地块的位置,于某与村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期限为15年,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不是指作为土地所有人的村组织因特殊情况不得调整土地。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保护和使用土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内,对个体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批准,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对承包地造成严重破坏等特殊情况,农民个人承包的耕地、草原需要适当调整的,由承包人承担村民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必须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政府和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合同约定不作调整的,从其约定。”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