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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不属于个人继承
释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我们能继承它吗?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能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草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家庭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一人或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承包土地由发包人收回。其他形式的合同,承包人在合同期间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原因是,其他承包形式通常是以承包人的名义进行,而不是以农民的名义进行,因此,如果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债权人对特定物有直接控制权和专有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土地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应当遵守法律关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谓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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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3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