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转包是否合法有效 |
释义 |
1997年8月1日,被告王先生与村委会签订土地合同,村委会同意将村里9亩土地承包给王先生。王先生欠原告梁某贷款3万余元。后来,王先生与梁某签订了土地分包合同,王先生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梁某以抵消贷款。2006年3月1日,王先生与另一被告人孙先生签订土地分包合同,将其承包的50亩土地分包给孙先生。这50亩土地包括梁某承包的9亩土地。后梁某与王老伯、孙某发生争执。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梁、王于1997年8月1日签订分包合同是否合法。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 针对上述焦点,法院认为:梁某与王某签订的分包合同无需村委会同意,且无发包人备案,不导致合同无效;被告侵害了原告权益。第一,分包行为是否无效。转包,是指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农民。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变,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形成新的合同关系。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第三人,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合同关系不变。《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人依法以转包、租赁、交换等方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仅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管理层尚未向雇主备案。 本案中,梁某与王叔叔签订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包合同,而不是出让合同。因此,未经村委会同意和发包人备案,梁某与王某签订的分包合同不导致合同无效。二是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包人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份以上合同,承包人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照下列情形处理:(一)依法登记的承包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依照前两条规定不能确定的,依法占用、使用承包土地的人,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纠纷发生后一方强行占用承包土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很明显,在本案中,被告王叔叔有在一处清点包裹的行为。1997年8月1日,王先生与梁先生签订了第一份土地分包合同;2006年3月1日,王先生与孙先生签订了第二份土地分包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认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梁某。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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