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一起保险欺诈案的相关问题 |
释义 |
1、 基本案情:为骗取保险金,演员王某与张某合谋,将王某从某汽车公司承包的公交车烧毁,事后向张某支付一定报酬。公车属于汽车公司,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汽车公司。一天清晨,张某带着汽油来到汽车公司,将王某停在汽车公司院子里的公交车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万余元。当时,车站里还有10多辆车。起火地点距家属楼16米,距加油站25米,距气象站7米。事后,王某向汽车公司反映了客车被烧毁的情况。保险公司未能及时查明火灾原因,遂向被保险人赔付3万余元。 本案中,行为人王某为了骗取保险金,放火烧了投保汽车,与如何处理通过投保人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的行为,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目的是骗取保险金,但他们只是对汽车实施放火行为,而不是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而且行为人不具备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而他以放火的方式骗取保险金的想法和做法是对保险合同的误解。事实上,他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行为人放火烧车的行为具有双重性质,违反了两项罪名。对于保险诈骗罪而言,只是预备行为,构成预备罪;而行为本身就构成放火罪。一种行为违反数项罪名,完全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因此,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判断原则,应当以放火罪论处。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它一方面认为行为人不能犯保险诈骗罪,但另一方面又承认放火烧车是保险诈骗的预备行为,这是自相矛盾的。其次,以不具备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和对保险合同的误解为理由,否定保险诈骗罪是站不住脚的。即使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也可以通过他人犯罪。否则,在现行刑法规范下,就无法解释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甚至犯罪人。再者,对保险合同的误解并不能阻止行为人的犯罪意图,能否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也不能阻止保险诈骗罪的发生,这是因为刑法关注的是其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程度,而不是其是否受到侵害或者犯罪人通过犯罪行为获得多少利益。第三,对行为人的整个行为过程没有完全准确的理解,忽视了行为人“牵着别人的手”的事实。将行为人放火烧汽车的行为简单概括为“一种行为”,不能解释骗取保险金的意图与放火的主客观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王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纵火罪和保险诈骗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它的边界在理论上容易混淆,在实践中难以区分。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犯,是指行为人以一种犯罪故意和一种危害行为为主导,以数种不同的犯罪为基础,实施两种以上不同犯罪的犯罪形态。简言之,一种有害行为违反了多项指控。从法理上看,在想象竞合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有若干不同的具体犯罪,可以是若干不同内容的犯罪意图,也可以是若干不同的犯罪过失,也可以包括犯罪故意和过失。”在一定程度上,若干不同的具体犯罪是特定犯罪故意或者过失限制的犯罪行为形成想象竞合犯罪的基本原因或者前提,也是想象竞合犯罪其他特征的基础。”,行为人只实施一种危害行为,即不同的具体犯罪必须体现在一种危害行为中,只有借助于一种危害行为,才能达到主观观点危害客观,即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危害行为必须直接作用于多个同时体现不同直接客体的犯罪客体,进而侵害不同的直接客体。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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