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释义 |
为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护投资者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使用“货币”、“现金”、“活期”、“现金”字样的基金,第三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一)现金;(二)一年(含一年)内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款凭证 (3)剩余期限在397天(含397天)以下的债券 (4)回购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下的债券 (5)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下的中央银行票据 (6)国家认可的其他流动性良好的货币市场工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第四条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下列金融工具:(一)股票;(二)可转换债券;(三)剩余期限超过397日的债券;(四)信用评级低于AAA的公司债券;(五)其他金融工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工具第五条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家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在同一商业银行存放的无基金托管资格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基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4)国家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第六条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第七条除下列情形外,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债券计算日至到期日的剩余天数: (I)以市场利率为基准利率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利率调整频率低于一年的债券的剩余期限等于从计算日到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剩余时间 (II)回购协议的剩余期限等于从计算日到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剩余时间(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中披露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11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在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和推介材料中明确,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意味着将资金存入银行或金融机构第十二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取审慎、适当的会计和估值方法,确保基金的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反映基金的价值。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应在基金合同中规定,采用该方法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前款规定的基金估值方法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公允反映基金价值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特殊情况和估值方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货币市场基金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 第十三条募集、申购、,货币市场基金的赎回、投资、信息披露、宣传和推广,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结算活动,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市场的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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