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债统计和监测暂行规定 |
释义 |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对外债有关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如国家实行外债登记管理制度,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以下是《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全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准确,及时全面收集国家外债信息,有效控制外债规模,,第二条国家实行外债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国家外债统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债,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承担的具有合同清偿义务的一切债务,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贷款单)以外币向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中国境外的其他机构发放,包括: (I)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外国政府贷款(3)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IV)买方信贷(V)外国企业贷款(6)发行外币债券融资租赁(VIII)延期付款(IX)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金偿还的债务(x)其他形式的外债。借款人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为外债。第四条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和实施发放外债登记证第五条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对外贷款,借款人应在贷款合同正式签订后15天内,持贷款合同复印件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银行贷款、银行贷款等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从中国银行或其他经批准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获得的外债,借款人应向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上述登记不包括再融资 除上述两款规定的借款人外,借款人应在贷款合同正式签署后15天内,持对外借款批准书和借款合同复印件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对外借款时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借款人凭《外债登记证》在中国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外债专用即期外汇账户。经批准在境外存放贷款的借款人和非转入形式的其他外债借款人,对未取得外债的借款人,凭《外债登记证》在银行开立还本付息专用现汇账户登记证规定,本行不得开立外债专用即期外汇账户或还本付息专用即期外汇账户,第七条经逐笔登记的借款人支付本息时,开户银行凭借款人提供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证书》和《外债登记证》,通过外债专用即期外汇账户或外债专用即期外汇账户办理收付款业务。借款人应根据银行的收付款凭证,将收付款情况记录在《外债变动反馈表》中,并将该表复印件提交给发放外债登记证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登记的借款人应报告其签字、提款、结转情况,经批准在境外存放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偿还全部外债后,定期向原批准的外汇管理局报告其存款变动情况按照《外债登记证》的规定,本行应当立即注销其外债专用即期外汇账户或者偿还外债本息专用即期外汇账户。第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借款人应当在15日内向外汇管理局提交外债登记证:,地方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情节处以所涉外债金额3%以下的罚款:(1)故意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外债登记;(2)拒绝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或隐瞒、谎报外债变动反馈表的,(三)伪造、变造外债登记证的;(四)擅自开立、保留外债现汇专用账户或者外债还本付息现汇专用账户的当事人对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不满意,第十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借入外债尚未清偿的借款人,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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