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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受益权的法律性质
释义

人寿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实践中,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期间某些情况的变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希望变更其最初指定的受益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允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变更,并赋予其变更指定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未明确放弃变更受益人指定的权利的,视为法律保留变更权利,未经受益人同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任意变更受益人。在保留变更指定的权利的情况下,虽然受益人被指定为保险受益人,但是受益人的地位是不确定的,或者极不稳定的。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使变更指定的权利,受益人的权利就会立即消失。⑤ 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继续保留变更受益人指定的权利的,基于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利益将只是一种预期利益,这种利益随时可能消失,不能形成法定权利。当然,是否保留指定变更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自由。在指定受益人时声明放弃指定变更权的,确定保险受益人的权利。未经受益人同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变更受益人。此时,受益人受益权成为一种期待权和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保险合同就是合同。保险人是否需要支付保险费,完全取决于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受益人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真正享有受益权的实质内容——保险费给付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⑥ 从理论上讲,保险金请求权是一种以金钱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具有财产价值,因此保险受益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该物权的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既得的、确定的权利,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内的任何人不得侵犯或剥夺受益人的受益权。只要不丧失法律规定的受益权,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以领取保险金;受益人此时死亡的,受益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但是,保险受益权并不局限于对保险金和其他财产权利的请求权。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受益人也有一定的知情权,如对合同当事人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的知情权,查阅相关凭证和相关性质信息的权利,保险事故的原因和损失程度,以及保险合同履行的知情权、保险受益权具有非财产权的性质。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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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3:4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