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法》第169条 |
释义 |
第一百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不具备任职资格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解释与适用]本文是关于非法任用不具备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人员的法律责任。本条是保险法修改中新增加的规定。非法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新的《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条例》的规定,保险机构未经批准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任职条件聘任实行报告制度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本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也有明确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聘任无资格人员担任上述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可以依照本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非法聘用保险中介业务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险营销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可。资质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资格证书持有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取得保险公司颁发的《保险营销员展览证书》(以下简称展览证书)。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04年第15号),保险经纪业务人员是指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制定保险方案、办理保险手续、协助理赔的人员,或为客户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并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的不止我一人。保险经纪人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保险经纪机构、保险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经资格审查合格,符合下列条件的,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指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人员从事中间业务,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本条规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的行政处罚。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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