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释与适用]本文是关于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这是新《保险法》的一项新内容。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组织形式的变更属于保险中介机构的法定审批事项,即依法设立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重要事项。《保险法》第132条明确规定,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条是对违反本条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组织形式的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任何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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