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 |
释义 |
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保险公司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解释与适用]本文是关于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法律责任。本条是保险法修改中新增加的规定。 1。对象。根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第1号令)的规定,所谓“营业执照”,是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其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证明文件。主要说明审批依据、获准经营业务的机构名称、审批机构等,是保险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保险经营许可证包括以下几种:(1)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保险经营许可证;(2)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3)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4)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5)保险估价业务许可证;(6)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设计印制。未经中国保监会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计、印制、签发、领取、扣留保险许可证。
2。主题。本条的主体仅限于保险机构,不包括个人。中国境内依法应当取得保险经营许可证的保险机构包括:(一)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四)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评估师及其分支机构;(五)兼任保险代理机构;(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保险机构。个人代理(经营者)出租、出借、涂改、转让展览许可证的行为,不适用本条规定。 3。行为。本条所称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转让,是指行为人将其营业执照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永久有偿使用的行为。移交的文件可以是真实的、伪造的、涂改的;移交的文件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通过购买、出租等方式取得的;移交的对象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包括单位和个人。(二)出租、出借,是指行为人将其营业执照以有偿或者无偿的形式临时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为。如果付的是租金,免费的是贷款。总之,不同的传递方式、传递时间和传递对象会影响传递的性质。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严重危害保险行政许可监管制度,应当承担下列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保险机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保险许可证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高级管理人员处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后的《保险法》加大了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依照本条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由于《保险法》属于上位法,今后对营业执照转让、出租、出借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2) 刑事责任。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营业执照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处三年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是最高司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一般来说,情节严重的应当包括:多次伪造、变造、转让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伪造、变造大量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伪造、变造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然后出售、出租;使用伪造、变造、转让的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从事经营活动,严重干扰国家金融秩序的;使用伪造、变造、转让的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诈骗的;使用伪造、变造、转让的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从事经营活动的,给客户或业务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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