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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释义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限制?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没有明确解释的,该条款无效”,这是保险人承担解释义务的法律依据,与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密切相关。投保后,投保人有权清楚地知道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投保人的选择权是指选择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权利,与哪家保险公司签订何种保险合同,除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外,是否另行约定。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关系是:知情权是选择权的前提,选择权是选择权的结果。《保险法》之所以规定保险人的解释义务,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侧重于对选择权的保护。准确把握免责条款的立法意图,有利于明确保险人的解释义务与免责条款效力的关系。第二,哪些保险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对于保险免责条款,即使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但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条和《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也应当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实践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具有先赔条件的保险条款是否有效。一些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首先向责任第三人索赔,这实际上剥夺了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不符合及时分散社会风险的保险功能。作为格式条款,保险人免除了直接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和《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条款视为无效。(2) 医保范围内的药品限制条款是否有效。原则上应承认医保范围内的药品使用限制条款的有效性,但对非医保药品部分应进一步筛选。使用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药品,可以在医疗保险范围内使用同类型、同功能药品的,应当按照医疗保险范围内同类型、同功能药品的价格标准赔偿。这种待遇不仅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且不会对保险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3)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车损保险条款是否有效。一些车险条款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主张,当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不负责任时,保险人免责;驾驶员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全额赔偿;驾驶员在事故中负责任的,保险人应当按比例赔偿。一般的赔偿原则是:事故中驾驶员责任越大,保险人的赔偿比例越高。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尊重保险条款。笔者认为,车辆损害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保险,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是其实际损失,而不是其责任。按责任比例赔偿是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不应适用于机动车损害保险。这既不符合保险法,也不符合订立合同的目的。这也违反了公平原则。这也背离了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积极价值取向,容易诱发道德风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和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免责条款无效。(4)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是否有效。一些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在数日内报案、未提交有关保险单证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发生了许多争端。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将保险事故的发生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不能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已经或者应当通过其他渠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的发生的除外。”据此,保险人只能对投保人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上述保险免责条款违背了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立法精神,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公平。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和《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我们在法律咨询网平台上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你可以咨询任何在线律师来解决你的问题。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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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4: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