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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披露义务
释义

保险人明示披露义务免责条款法律规定的演变。
    

1。原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解释的,该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21日研究了《关于如何理解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解释”的批复》(发研[2000]5号),其中规定:“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解释”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签订前或签订时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除提醒被保险人注意保险单约定的免责条款外,还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说明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使申请人了解免责条款的真正含义和法律后果。”三。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使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发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通知,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条款的内容;没有发出通知或者说明的,该条款无效。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3月2日山东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计讨论会《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保险人履行及时、明确的说明义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保险人已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标明免责条款(如加粗、加粗或不同颜色等),或将所有免责条款和说明单独印制,并分别附“投保人声明”或“投保人声明”。投保人已签字确认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明确的,视为保险人履行了及时、明确解释的义务。除非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保险人实际上没有作出提示或者明确的解释。”其次,了解保险人明示披露义务在免责条款中的适用。有些免责条款不一定在免责条款的内容中,但可能出现在合同的其他部分。只要该条款减少或免除了保险人的责任或增加了保险人的责任,就属于免责条款。修改后的《保险法》将及时解释义务和明确解释义务作为免责条款有效性的前提;是否履行明示解释义务,既取决于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和形式要件,也取决于明示解释义务的具体内涵,即实质要件。根据解释的程度,保险公司应当以普通人的知识和社会经验为限度,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即保险人的解释应当限制在普通人能够理解的范围内。通过以上介绍,您应该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有一定的了解。现在保险业已经全面发展了,但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还是要考虑自己的情况。如果你不知道其他事情,你可以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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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4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