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 |
释义 |
保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越来越重要,但保险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一些问题也争议很大。笔者收集了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和典型法官对一些常见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便学习和研究。 1。在保险经纪业务中,履行免责条款的解释义务: (1)对于保险经纪而言,提供术语名称是否可视为履行了保险人的解释义务?答:向保险经纪人提供术语名称,一般不能视为履行了保险人的解释义务。这取决于保险经纪人是否第一次代表被保险人。经纪商多次代表被保险人参与保险业务的,提供术语名称可以视为履行了说明义务,否则应当履行详细说明义务。 (2)保险经纪人是否可以通过代位求偿(电子邮件确认)进行签字确认,并了解免责条款?这张表格可以作为证据吗? 答:保险经纪人的签字权是否成立,取决于投保人对经纪人的委托权限。协商前,保险人应核对委托书,确认哪些项目可以直接与保险经纪人签订。 2。关于保险单“特别约定”的争议。第二年发生火灾,损失100万元。理赔时,保险公司回复称,每次火灾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为20万元。企业查到保险单,发现保险单下方的“特别约定”部分确实有规定。但保险公司对此从未作出提示,也没有对上一年的保险情况作出解释,投保人也没有保险单和保险条款。 问题:企业能否获得相当于实际损失的赔偿? 答:为了减少我们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特别约定实际损失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次20万元,这实际上是我们责任的限制条款或减轻条款。 这不是保险业务惯例,公众也不知道。如果该条款要生效,保险公司应与投保人协商,或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作出解释。投保人可以做出三种选择:一是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并签字确认;二是不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并通过协商每次增加赔偿金额;三是明确拒绝,这也产生了两个结果:一是选择了另一家保险公司,二是保险公司放弃了对特殊条款的期望。保险公司不履行上述程序性义务的,投保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特别协议,并获得相当于实际损失的赔偿。 以上内容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民商事判决书解释》,删除、修改。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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