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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是口头的
释义

保险合同是我们生活中各种权利的重要保障。对我们来说,理解保险合同是绝对必要的。尤其是保险合同的变更更是关系到我们的利益。很多人对保险合同变更有一个大致的认识,但对保险合同变更的形式却不清楚。那么,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保险合同及其变更吧!保险合同的概念分析《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是一种民商事合同,在保险合同成立、变更、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于保险法,而且适用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第二,保险合同变更包括保险合同主体、保险合同内容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又称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保险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引起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并不一定导致合同的转移,因为转移标的所有权和转移合同是两种法律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所有权的转让是物权行为,合同的转让是债权债务的转让。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取决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意志,保险合同的转移取决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合同受让人和保险人的意志。因此,保险合同不能随着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然转移。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保险合同不转移的,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而无效;否则,通过一定的转移程序,保险合同转移即发生效力。根据《保险法》和《海商法》的规定,保险合同转让应当考虑以下几个问题:。保险合同的转让与保险人的同意密切相关,但有两种状态:一种是保险人的同意;另一种是保险人的同意。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外,保险合同的转让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因为一般保险合同的标的物在保险期间始终处于被保险人的控制和管理之下,被保险人的变更将导致风险的变更和保险人责任的变更。因此,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一般保险合同的转让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才能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自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起失效。保险合同的转让不需要保险人的同意。它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字。
    

2。转移方式。保险合同的转让,可以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按照惯例,空白背书转让的保险合同可以自由转让。以记名背书转让的保险合同,只有被背书人才能成为保险合同权利的受让人。
    

3。转让的后果。保险合同转让时,无论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可以有效转让。保险合同的受让人只能享有原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移,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背书,或者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2)条件: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需要保险人的同意,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表现为:保险标的种类的变更、数量的增减、储存地点、保险种类、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费、保险金额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经过以下主要程序:投保人及时将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通知保险人;需要增加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按照规定补足保险费。如果保险费需要减少,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是增加、减少还是不变,都需要双方达成共识,保险人应当出具背书或者附加条款。上述程序完成了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变更后的保险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因投保人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而中止合同效力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后,恢复合同效力。但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三,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合同应该变更?保险合同一般不需要变更,因为保险合同是补充合同。如有变动,将辅以背书等简单政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变更申请人。变更受益人。增加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信息。更改地址、电话号码和身份证信息。变更银行账户,包括保险支付账户、生存基金和股息收缴账户。变更保险合同的程序受益人的变更,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如果从字面上理解,我国规定的保险合同变更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书面通知保险人,二是保险人在保险单上加批注。从变更受益人书面通知的性质来看,它属于通知的概念,理论上称之为准民事法律行为。这不同于意思表示通知所期待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终止。如果它在性质上属于名义上的通知,那么它的通知就是一种不真实的义务。通知人不履行义务的,有义务维护和照顾自己的利益。这就体现在这里,即通知义务不履行的,受益人变更的效力不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保险人没有必要在保单上添加意见。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够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变更即成立,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美国为例,在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无需提交保单,只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备案确认即可。这样既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效率,又可以充分保障被保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那么,以上就是保险合同的相关解释,也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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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2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