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说服被刮伤的保险公司解决索赔 |
释义 |
大三学生小张在打架中大腿被捅伤致残。家长们拿着他的“学生保险卡”向**公司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原因是免责条款规定依法应当有第三人赔偿,公司不负责支付保险金。昨天下午,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2007年9月22日晚,罪犯吴元(已判刑)在西浦镇一家咖啡店玩耍时,看到前女友抱着一名男子。吴媛用刀划伤了男子的右腿和脸部。男子的同学小张上前劝阻,大腿也被刀划伤。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小张伤残等级为9级。他的医疗费用为835.92元。2008年9月9日,根据学生入学时购买的平安保险合同,小张要求某**公司缴纳4000元伤残保险和6万元医疗保险,但对方出具“拒不缴纳保险金通知书”,称对本案不负责任。 保险卡上的家庭成员不是“被保险人”起诉 **公司理赔员表示,保险合同第4条“责任免除”第14条规定:“公司对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和医疗费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小张的医疗费用应由吴源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拿着儿子的“学生保险卡”,张先生夫妇气愤地说:“如果买了保险后拿不到赔偿金,为什么还要买呢?”随后,张先生起诉**公司。 被告代理人:误会,应赔偿 “但吴源必须作为第三人出庭。”昨日下午开庭前,**公司代理人张驰告诉记者。张驰系被告公司法律事务科工作人员。他认为,双方打官司的原因是公司理赔员对保险条款理解不足造成的误解。他表示,**公司支付赔偿金后,将行使“追索权”,要求吴源向**公司赔偿。 “您的要求根本违反了保险法!”庭审中,原告代理人陈×记律师驳回了被告代理人的请求。陈律师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即使赔偿,也没有“追索权”,要求吴元作为第三人出庭是违法的。庭审结束时,被告代理人同意赔偿。原告和被告均表示愿意在一周内就具体赔偿金额进行调解。 焦点争议 免责条款违反《保险法》
如果像小张这样的案件再次出现,被保险人能否顺利拿到赔偿金?”张驰说,每个理赔师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都不尽相同,难免会产生这样的误解。原告律师认为**公司的免责条款明显违背法律条款。《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发生死亡、残疾或者疾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但被保险人有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或者受益人有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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