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
释义 | 一、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如下: 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5.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方无过错; 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7.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8.单位用工; 9.个人家人用工; 10.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如下: 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民法典》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三、无过错责任损害赔偿的标准 无过错责任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下: 1.核损害赔偿 在核损害事故中,一次事故的损害赔偿限额,企业承担的最高限额为3亿元,不足部分,国家承担的仍然是限额赔偿,为8亿元。 2.铁路交通事故赔偿 3.国内航空事故赔偿 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按照上述限额进行赔偿。法律网提醒您,超出以上限额的,不予赔偿。其赔偿性质与铁路交通事故相同,也不包括对航空旅客之外的其他人的损害赔偿问题。 4.海上运输损害赔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