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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释义
    一、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如下:
    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5.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方无过错;
    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7.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8.单位用工;
    9.个人家人用工;
    10.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如下:
    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民法典》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三、无过错责任损害赔偿的标准
    无过错责任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下:
    1.核损害赔偿
    在核损害事故中,一次事故的损害赔偿限额,企业承担的最高限额为3亿元,不足部分,国家承担的仍然是限额赔偿,为8亿元。
    2.铁路交通事故赔偿
    3.国内航空事故赔偿
    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按照上述限额进行赔偿。法律网提醒您,超出以上限额的,不予赔偿。其赔偿性质与铁路交通事故相同,也不包括对航空旅客之外的其他人的损害赔偿问题。
    4.海上运输损害赔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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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