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吗 |
释义 |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吗 效力待定合同是已经成立了的,只是合同法律效力还处于待定状态。 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合同先成立,才谈得上效力问题。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特征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闲着没事干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 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吗?综上所述,效力待定合同是已经成立了的,只是效力还处于待定,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以伤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随时咨询法律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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