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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运输保险合同
释义

第一条凡在中国境内空运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标的。第二条下列货物未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中载明,不属于保险标的:金银、珠宝、钻石、玉石、珠宝、古币、古董、古籍、古画、邮票、艺术品等,稀有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属于保险标的:蔬菜、水果、活牲畜、家禽、鱼类和其他动物。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货物损失负责:(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风暴、暴雨、洪水、海啸、地面沉降、山崖崩塌;(二)碰撞、倾覆、坠落、失踪(3人以上)造成的损失(三)因振动、碰撞、压力等原因造成的破损、弯曲、压痕、断裂、开裂造成的损失;(四)因包装破损造成的货物损失;(五)液体、半液体、液体保藏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振动、碰撞、压力损坏的容器(包括密封件)泄漏造成的损失,或者液体保藏保险货物因液体泄漏造成的损失;
    

(六)盗窃或者不盗窃造成的损失货物的交付;(7)在港口装卸和水陆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和降雨造成的损失。第五条在责任范围内发生灾害时,为抢救或者保护被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抢劫、暴乱;(二)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三)保险货物的自然损失、污染,货物本身的缺陷和特性造成的变质、损坏和包装不良;
    

(4)保险责任开始前,由于被保险货物质量差或数量少造成的损失;
    

(5)由于市场价格下跌和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失;(六)托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犯罪行为。第七条行政行为或者执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第八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其他损失。第九条保险责任自承运人收到保险货物并向保险单(凭证)目的地的收货人签发保险单(凭证)时终止。但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未及时提货的,保险责任最长延长至收货人收到“到货通知”后15日(以邮戳日期为准)。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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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8: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