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内货物保险条款 |
释义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赔偿被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加强货物运输安全和防损工作,促进企业经济核算,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是专门投保的。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人民公社和公民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公司投保国内货物保险运输保险。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本公司对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负责:火灾、爆炸、雷电、冰雹、风暴、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面沉降、山崖崩塌等造成的损失。二是因运输工具发生火灾、爆炸、碰撞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危险运输工具卸货造成的损失或者支付的合理费用。三是装卸、转运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4) 因船舶搁浅、搁浅、倾覆、沉没、码头坍塌造成的损失,以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一般惯例应当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和救助费用。(5) 使用火车、汽车、手推车、卡车运输时,因翻车、脱轨、隧道塌方或人或动物的力量失效而造成的损失。6因恶劣天气或其他危险事故造成的飞机倾覆、坠落、失踪、遗弃等损失。一旦发生上述灾难或事故,它们就会被盗或在混乱中丢失。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灾害或者事故的,本公司还应当承担救助或者保护被保险货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第五条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离开出发地仓库或者仓储地之日起至到达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者仓储地之日止。未到达收货人仓库或者仓储地的,责任的最长有效期以被保险货物从最后一种运输工具卸下后十日为限。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六条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货物自然损耗、市场价格下跌、本质缺陷和运输延误直接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三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第七条未经本公司同意和特别约定,本公司对被保险货物因破损、渗漏、失窃、未交货、短少、异味等直接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八条被保险人在签订本公司保险单的同时,应当按照本公司保险费率规定一次性缴纳应交的保险费。如果有特别协议,可以分期付款。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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