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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辆意外险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赔偿
释义

【案例】
    

2013年4月17日,陈先生向保险公司为其所有货车投保商业第三方保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4月17日至2014年4月16日。2014年2月10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伤,车辆损坏。当地交警部门证实,司机驾驶失误是事故的根本原因,对事故负全责。2014年2月12日,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的技术性能、车况、表面划痕等进行了检查鉴定。鉴定结论为:事故发生前,车辆状况良好,各部件及照明装置齐全有效,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被保险车辆的驾驶证上写明,检验期至2014年1月有效,陈某年检逾期。车辆实际年检时间为事故发生后2014年2月28日,合格。在支付了第三方的医疗费等损失后,陈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以“已履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根据免责条款:“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按规定年检的车辆,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绝赔偿,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虽然被保险车辆(驾驶证)未按时年检,但在年检结束后事故发生后,车辆通过鉴定机构检验,交警部门认为,被保险车辆的事故原因是驾驶员驾驶失误,车辆未年检和保险未执行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保险公司只有在车辆发生事故时,才以年检不合格为由拒绝理赔。如果依据不足,保险公司应理赔。第二种意见是,保险公司已向陈先生明确保险合同和免责条款合法有效,车辆发生事故时不进行年检,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责理由,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管理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陈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免责条款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以任何理由对第三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号牌,或者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免责条款明确,免责条款以黑体字提示。陈先生本人在申请表的申请人签字处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已经履行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法律。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按照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对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进行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确认的,视为保险人履行了该义务,保险公司应当作出明确说明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已登记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由此可以看出,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应是每一位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即使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也应当遵守。最后,根据商业活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自愿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依法履行明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义务。如果保险合同及其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合同。如果被保险车辆未经年检,保险公司拒绝按照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进行赔偿,这是合法合理的。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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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3:4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