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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释义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确定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这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执行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分段计算:
    

对劳动合同实施前签订、试行后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届时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执行。
    

经济补偿的计算期限:因企业合并、合并、合资经营、单位性质变更、法人名称变更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按“单位工作时间”计算。此外,劳动者因非个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调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以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前12个月的实际月平均工资,而不仅仅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报酬工资等。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他们需要弄清楚形势。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六种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 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四)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六)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事先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二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共识;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共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补发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因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协议的。(4)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改组、裁减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工20人以上或者裁减职工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计划:(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整顿的;(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因企业生产变化、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的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5)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二)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见国家法律、法规、劳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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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7:2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