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的冲突 |
释义 |
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冲突的解决遵守服务期限的约定服务期限是劳动合同当事人经协商约定劳动者接受专门培训后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 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服务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不追究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企业投资的对价,服务期是员工的义务,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员工没有不履行义务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服务期内继续履行,员工不能拒绝履行。但另一方面,雇主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义务因用人单位的放弃而免除。因此,在服务期问题上,可以说用人单位有主动权,但一旦用人单位弃权,就无权追究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的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有另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服务期限,应当推定为劳动合同期限,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员工不仅要遵守服务期协议,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弃权。 劳动行政部门的观点和司法实践都同意这一点: 服务期具有约束力,员工不得违反。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是小编为您安排的内容。一般来说,如果劳动合同与服务期发生冲突,就需要遵守服务期的约定,因为服务期更有利于用人单位的权利保护。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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