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公租房承租人的共有部分纠纷 |
释义 |
公共房屋共用部分,是指两个以上承租人享有共同使用权的天井、日光台、花园、厨房、卫生间等部分。承租人对合同部件的使用有异议的,出租人应当在30日内与有关部门协调,并出具书面意见。对影响相邻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共用部位,除强行占用、任意占用外,还应予以调整,一般应维持纠纷发生前的使用状态。原使用部分较大的承租人转让或者交换租赁权的,出租人可以适当调整共用部分的使用。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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