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法》主要增加了以下三类内容:(一)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二)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三)在建建筑物、船舶、航空器。除上述(1)项外,为解决荒地承包开发资金短缺,鼓励“四荒”承包开发,第(2)项和第(3)项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更为广泛,特别是类似于第(2)项的浮动抵押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为了深入贯彻“法律不禁止的,可以抵押”的理念,《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只要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就可以抵押。与《担保法》第34条中的“其他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相比,虽然是“禁止”和“许可”两个不同的术语,但其含义却大相径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财产抵押”,体现了“法律不禁止的,可以抵押”的简单法律理念,将禁止性规定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内有效避免了“依法”解释的扩张。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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