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建的集资房是什么性质的 |
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单位建设的住房是保障性住房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按照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新购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不得从事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不得将房屋出售给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第三十七条单位集资建设合作建房,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后,尚有少量结余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将房屋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成本价购买房屋作为廉租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私有土地、私有山丘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集体产权住房,不得办理住房土地使用证。它们不是私有财产,不能上市交易。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行使占有、使用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的收入和处置。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只有有个人房产证才能证明房子属于你,而不仅仅是使用权。 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性质发生变化前不得买卖,在土地上建造的相应房屋也不得买卖、转让,因此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单位用资金建设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一部分,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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