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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资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释义

集资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一般来说,它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的;损害公共利益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其实,这是一种福利房。房改前,居民享有所谓的“半产权”。虽然该单位仍被称为房产所有人,但除经居民许可外,该单位基本上丧失了自由处置房屋的权利。作为历史的产物,当时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甚至国家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福利性集资房的转让作出了许多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公益性集资房无效的依据合同。综上所述,集资房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范围。同时,合同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当承认其合法有效。如何处理集资建房纠纷目前,集资建房纠纷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取得集资建房证后因集资建房过户引起的纠纷,另一种是在未取得集资建房证的情况下转让集资建房,即转让集资建房购买资格。
    

(1)取得房产证的集资房转让
    

集资房的产权全部由单位转让,因为产权在单位,单位职工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当然,他们无权处置。职工转让集资房屋的,属于擅自转让,转让协议无效。转让协议无效的,双方可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所有的产权都是由单位的职工个人转让的,因为产权属于职工个人,也就是转让人。即使是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员工也不允许调动,但规章制度是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在本案中,协议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即转让应视为有效。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转让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按照约定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部分归单位所有、部分归职工所有的集资房产权的转让,由于集资房是单位和个人共同所有,根据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一方不得处分共同财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未经共有人同意,买受人不得转让所有权。因此,单位工作人员与第三方的调动协议应无效或部分无效。目前,集资建房纠纷主要是此类纠纷。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里的“不过户”是指“产权不变更”,即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登记过户,而不是订立债权合同和发生债权行为。同时,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产权未登记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也就是说,物权变动合同是否生效与登记无关。那么,买受人有权取得争议房屋的使用权,并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详细介绍。对于不清楚的人,可以有详细的了解。实际上,这是对房地产的保护。面对法律,他们应该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买到好房子。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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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4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