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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不动产不分割。拆迁后的安置房产权归谁?
释义

[案情介绍]
    

黄×与邱×于1986年7月20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1997年在重庆市X区X路街道办事处X村村民小组建房。房子的主人是邱X,共有人是黄X,后来由于银行贷款,房子被用作贷款抵押。2001年9月10日,双方同意离婚,但房屋权属不明。2009年11月9日,公司以上述房屋面积和临时设施为基础,与邱XX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安置邱XX房屋6栋,地下非住宅车库200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临时设施6万元。协议签订后,邱XX于2009年11月19日将房屋交给公司拆除,公司还赔偿其临时设施费5万元。此外,公司还没有为邱XX动工建造房屋。
    

黄x知道后,起诉要求提供3间产房,临时设施费3万元,公司履行了协助义务。
    

[案例思考]
    

夫妻离婚时,对共有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达成一致。离婚后,一方私自与第三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对方能否主张产房的物权?
    

[法院判决书]
    

黄×与邱×诉讼中的原房屋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原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同时为原夫妻财产离婚协议签订时,房屋权属没有明确界定,房屋原产权证也没有变更。因此,黄×拥有该房屋的共同所有权。因为房屋已经拆迁,房屋产权已经丧失,相应的安置房还没有建成,新的产权还没有实现,也不是原有房屋产权的延续。黄×不能以自己在拆迁前拥有房屋产权为由主张安置房的产权,而只能在另一起案件中要求侵权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故黄×要求分割房屋并说明理由重新安置房屋是站不住脚的。至于公司赔偿邱某某的临时设施费,黄某某并未表明该费用是公司赔偿其房屋的相关证据,故应承担未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黄X的说法无法成立,也不会得到支持。法院在判决书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即:,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全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予判决房屋所有权,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使用。张磊律师认为,该规定针对的是离婚时双方均未取得所有权或全部所有权的情况。本案中,邱某某与黄某某为离婚时的房屋所有人,房屋抵押不影响房屋所有权。本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另外,如果离婚时房屋权属不清,房屋仍归黄×和邱×所有。邱某某未经黄兰同意私自处分其房屋,需为黄某某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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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3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