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不接受交通事故认定书,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对交通事故现场的检查、检查、调查和有关检查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确认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第七十四条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鉴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和伤残鉴定确有不当的,不予受理,并以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作为判决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能否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意见》(发改办发〔2005〕1号)根据《公路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鉴定书,作为交通事故案件证据使用的处理文件。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确认书中涉及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证据的效力有待确定。因此,无论交通事故认定是否正确,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是否得到承认,都不一定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更不必说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应当侵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权利和义务,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杨建国律师,电话:13905417191,电子邮箱)yangjgls@yahoo.com.cn)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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