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故责任证书的性质是什么 |
释义 |
事故责任确认书的性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确认书只是一种民事诉讼证据。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确认是自然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责任的确认只是较为重要的证据之一,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自然依据。 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证明的事实作出判决,这与责任确认书中规定的责任比例不同。法院对赔偿责任的划分,是以质证为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而不仅仅是以交通事故责任为依据。事故责任认定:因一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更和证据丢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的交通事故事实,逃逸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因一方或多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无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各方不承担责任; 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事故责任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对肇事逃逸人员,应当在发现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复检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鉴定书。 如果找不到逃逸人员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确认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0日内出具交通事故确认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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