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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认定的司法解释
释义

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
    

mgbrz[2011]124号
    

交通事故发生时间:2011年8月1日9:00天气:中雨
    

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方湖公路397km+80m
    

当事人、车辆、道路、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王文文,男,27岁,现住虎林市**镇**村,黑G**。
    

王*贤,男,43岁,家住冀东县冀东镇,骑黑色G**。
    

韩*,女,41岁,现住856农场农务部,黑R**。
    

刘*山,男,55岁,家住856农场农务部,黑R**。
    

王×新,男,47岁,现住856农场农务部,黑R**。
    

黑龙*农垦牡丹*分局车队拥有的黑R**号金冠车,有效期至2012年1月,拥有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黑色G**是捷达(非营运)汽车。
    

现场道路为东西向,省道,水泥路面,道路笔直,视野良好。
    

道路交通事故过程:
    

吴**驾驶黑尔**丰田吉普车沿芳湖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97+80米处,与王*文驾驶的黑格**捷达(非营运)小轿车由西向东相撞,造成车辆两侧损坏,乘客王*贤受伤,乘客韩*,刘×山和王×新受伤,司机王×文当场发生致命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原因分析:
    

主要证据:1。现场调查记录。场景素描。现场照片;4。司法鉴定意见。评估报告。吴**的询问记录;7。西安的询问记录。韩*;9。刘山的询问记录;10。王鑫的询问记录。
    

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吴**未按规定将机动车向右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事故的重要原因,而王*文未保持安全车速是事故的次要原因。
    

导致交通事故或事故原因的一方的过错和责任:
    

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右侧通行”。(三)遇有雾、雨、雪、尘、雹时,能见度不足50米;“按照规定,吴**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王×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其中拖拉机,电瓶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3)遇有雾、雨、雪、尘、雹、能见度等情况,事故责任由王×文承担。
    

乘客王×贤、韩×善、刘×善和王×鑫不承担责任。交警:2011年8月24日。当然,交通事故也会有复杂的事情发生。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欢迎您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在线律师。我们会及时回答你的问题。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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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48:16